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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纲领性文件
时间:2012-05-12 12:08 来源:中国古镇保护网 作者:为之

——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近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以“文化遗产”为主题词,以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内容的第一个文件。《通知》从新世纪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导思想和重大举措;第一次把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整体进行保护,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战略思想。
    《通知》规定设立“文化遗产日”,就保护文化遗产指导思想、方针、原则、保护目标和任务、保障措施、责任追究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内容极其丰富,各项措施针对性强,力度大,是进一步保护和继承祖国文化遗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的重大举措,是保护文化遗产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通知》内容极其丰富,现仅就以下内容作一些分析,谈一些认识。
    一、国务院决定设立“文化遗产日”
    《通知》明确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它高度概括了设立“文化遗产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
    设立××日,是国际社会和我国为加强某一领域工作,推动该项事业发展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就文化遗产领域来说,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属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4·18国际古迹遗址日”、国际博物馆协会的“5·18国际博物馆日”,其他国际组织的有环境日、无烟日、禁毒日,等等。在我国也设有一些××日,在文化遗产领域有“河南文化遗产日”。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与之相应的是保存有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务院决定设立“文化遗产日”,对于宣传、提高公众认识,动员全国人民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对于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并将产生深远影响。
    二、国务院第一次以保护“文化遗产”为题的文件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就保护文物(物质文化遗产)发出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1956年《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196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1974年《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1980年《关于加强历史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1987年《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1987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和1997年《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等等,从没有以“文化遗产”作为通知名称的关键词。这次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通知名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第一次以保护“文化遗产”为主题发出的通知。它不仅是一个名称或关键词的不同,而有其深刻的文化内涵。
    《通知》第一次把文化遗产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即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间文化)置于“文化遗产”概念之下,在规范性文件中,这是一次重要的理念的飞跃。它把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遗产,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把两方面的保护工作相联系或兼容,从而加强保护管理工作,使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完整意义。
    从保护理念上,或在保护实践中,它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全方位多层面保护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利于在保护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在保护古建筑、古器物、古书画和古文献等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同时需要认真继承和弘扬维修古建筑的传统工艺、修复古铜器传统技艺、揭裱和修复古书画和古文献传统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又如,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工作中,既要保护好不可移动文物等物质文化遗产,又要注意保护与延续存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村镇内的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活动和节庆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这样才能使文化遗产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机结合,协调一致,从而得到完整、有效的保护,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因此,国务院以保护文化遗产为主题,把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对待,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指导保护实践的重要作用。
    三、文件第一次规范文物即物质文化遗产
    《通知》明确规定:“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这些文物都是《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文物,《通知》明确指出它们是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务院规范文件中这是第一次,具有重要意义。
    文物即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规范性文件把两种提法、两个概念连接起来,内容统一起来,既体现了中国把物质文化遗产称为文物的悠久文化传统和中国特色,以及在国际社会所体现的文化多样性,又体现了中国在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的概念及其区分衔接起来,有利于国际对话、交流与合作。
    文物是中国和中华民族对其文化遗产的称谓,是一种符号,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对其文化遗产的称谓,既反映了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又体现了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无论各个民族、各个国家对其文化遗产如何称谓,如中国称文物、日本称文化财、希腊称古物等,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社会而言,则运用通行的普遍的称谓——文化遗产,英文用Cultural Heritage,如果所指是文物,即物质文化遗产,英文用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在以往的一些文件(包括法律文件)中,把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如《文物保护法》第一条立法宗旨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近些年来,在一些文章等著作中,指出文物即物质文化遗产,并进行论述。这次国务院以规范性文件第一次把“文物”和“物质文化遗产”联系和等同起来,内容统一起来,对其保护管理、科学研究、宣传展示等都具有权威性,对文物学科建设也具有很重要的价值。
    四、国务院第一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规定
    《通知》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这是国务院第一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界定。同时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它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与保护规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遗产,保护它、保存它、弘扬它,必须由人来传承,使其不断延续,不传承就难以发展,就会失传、消亡。《通知》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与我国参加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这些内容,过去在我国一般称为民族民间文化,但从国家角度并未法规化,现在这一规范性文件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其保护管理、法制建设、科学研究和宣传展示,对传承发展和弘扬丰富多彩、灿烂纷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五、确定一系列重要保护目标和任务
    《通知》在要求充分认识和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之后,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做出明确规定。为了实现这一切,《通知》就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工作任务。这些工作要求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通知》提出的总体目标是:“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这个总体目标要求很高,它的实现,应使我国从文化遗产大国基本上发展为文化遗产保护强国,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做出更大贡献。
    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有大量的工作要做,首先,应认真研究“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的主要内容构成、有关指标、体系框架等,在此基础上设计课题,有计划地开展研究。第二,做出工作规划,组织落实,逐项完成,保证总体目标的实现,从而把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推向一个更高的台阶。
    《通知》针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认真做好的工作,主要有六个方面。它们是: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
    切实以实际行动做好《通知》提出的上述六个方面的主要工作,是贯彻文物法律法规,依法保护管理;是贯彻落实《通知》规定,向实现文化遗产保护总体目标迈出的坚实而重要的一步。比如,《通知》规定:“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中面临的这一突出问题,能否依法解决,是检验贯彻落实《通知》的标志之一。
    《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但是,有些地方政府和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文物保管机构,置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于不顾,与企业单位签订违法合同,把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一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或变相转让给企业单位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违法经营。他们的违法行为,给文物保护单位带来损害,使有些文物遭到破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对这些违法行为,应根据《文物保护法》和《通知》规定,坚决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和国务院的权威,维护全民共享文化遗产的最大利益。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有的是工作问题,有的是管理问题,有的是违法问题。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保护,依法管理,加大执法力度。《通知》明确要求:“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这是法治之道,是加强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必由之道。
    六、规定一系列保障措施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通知》规定了明确的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等保障措施。其中首先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国务院在《通知》中明确要求“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当前,我国不同种类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其主管部门不同,还有一部分国家机关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重大问题,单靠其主管部门往往难以解决,甚至造成文化遗产特别是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了解决这方面的问题,过去曾建立有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通知》要求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地方各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并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它从组织机构建设、工作职能、发挥的效力等方面,显然比以前的部际联席会议更规范、更正规、更具有权威性,是在制度建设层面又迈进了一大步,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组织保障。
    《通知》要求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并提出了明确任务。其中有些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基本相同,在这里它与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密切联系在一起,也是针对文化遗产保护特别是文物保护的突出问题的。在文物保护中法人违法,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比较突出,造成文物损坏、破坏等,给国家文化遗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令国人痛心,在国际上也造成不良影响。因此,《通知》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做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
    同时,从责任追究方面也做出规定:“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要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取得实效,不仅要完善相应法规,依法不断向前推进,而且还应制定相应配套办法,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使责任追究真正上升到制度层面。
    《通知》还就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要求,作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经费保障和人才保障。《通知》要求加大宣传力度,为保护文化遗产营造良好的氛围。
    七、提出保护自然遗产要求
    《通知》在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做出一系列重要规定后,明确指出:“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务院在文化遗产保护文件中第一次把文化遗产保护同自然遗产保护联系起来,强化了它们之间的关系,要求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强保护工作。
    文物产生于一定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自然环境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产生、保护、保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可移动文物的自然环境已融入其文化内涵,成为其文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否则会损害不可移动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离开了背景环境,许多不可移动文物文化内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仅会受到损害,而且还会造成信息错乱,贻害无穷。因此,保护文化遗产与保护自然遗产有着重要的内在联系。
    在遗产保护中,实际上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一些遗产,既是文化遗产,又是自然遗产,即双遗产,如我国的泰山、黄山,希腊的迈泰奥拉、圣山,法国的圣米歇尔山和圣米歇尔湾,土耳其的希拉波利斯—帕穆卡勒,坦桑尼亚的恩戈罗恩戈罗地区,马里的邦贾加拉悬崖(多贡地区),秘鲁的马丘比丘,澳大利亚的卡卡杜国家公园,等等。这些双遗产,就是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构成的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只有从文化和自然遗产出发采取保护措施,才不会损害任何一方,才会有效保护它的原真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应当指出,自然遗产不应仅理解为列入“名录”的,或主管部门公布的,以及尚未公布的才是自然遗产,毫无疑义它们是自然遗产中的重要部分,而不可移动文物的背景环境中的自然环境,从广义来说,也应是自然遗产的一部分,应当与不可移动文物(物质文化遗产)一起加强保护,切实保护好自然环境的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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