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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界首古镇保护暂行办法
时间:2012-05-10 18:40 来源:中国古镇保护网 作者:为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继承京杭大运河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加强对界首古镇的保护,维护运河明珠、湖滨古镇的风情风貌,使界首古镇保护和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更加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界首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界首古镇保护区包括古镇核心区、古镇重点保护区、古镇保护缓冲区,旅游配套控制区四大区域。古镇核心区为南北大街、竹厂街、太平街、林家街、里仁巷、石桥街、护国寺。古镇重点保护区是指西至运河,南至永兴寺街,东至界东河东街,北至建设路0.8平方公里范围;古镇保护缓冲区是指二里支路以北,外环路以西,建设路以南2平方公里范围;旅游配套控制区是指芦苇场在内,外环路以内的38.8平方公里范围,具体界限以镇村建环保服务中心的区域为准。
    第三条 界首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指导古镇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严格遵循在保护的前提下永续利用的原则,制订并执行《界首古镇保护详细规划》。各有关职能部门在镇政府统一组织下,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古镇保护相关工作,镇村建环保服务中心为牵头部门。
    第四条 界首镇辖区内的古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的房屋修建,道路、桥梁、驳岸(河埠)的维修,河道保护,绿化养护、环境美化、交通秩序、商业经营、户外广告、地名及标志等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二章 建(构)筑物的保护与管理
    第五条 界首镇辖区内的所有古建(构)筑物为本办法重点保护对象。
本办法所称古建(构)筑物,是指建于民国以前及近代有特色的包括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民房、寺庙、历史遗址、纪念馆(碑、祠)、桥梁、驳岸(河埠)、涵闸、街道、亭台楼阁。古井、古墓葬、石刻砖雕、牌坊石碑等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古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古建(构)筑物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镇村建环保服务中心为古镇保护区建(构)筑物的保护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古镇保护区建(构)筑物和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登记造册,检查,保养,维修,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检举、控告的职责。
    第八条 古建(构)筑物为私有的,其产权所有人或现居住(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古建(构)筑物为非私有的,使用单位(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没有管理单位的由界首镇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九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房屋修理是指该区域内所有建(构)筑物的大、中、小修理,后建房立面改造、屋顶改造,沿街房的室内外装修,外观立面附着物的设置,外墙涂饰、粉刷,空调、遮阳及其它设备的安装,门窗、气窗开设,地面、踏步、阶沿、店板、店牌、灯光布置等的修理、更换、重设、变更等涉及房屋上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公、私房屋及建(构〕筑物,不得私自改变用途、结构,沿街房严禁擅自增开店面、私开门窗。一旦发现,须立即恢复原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及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及产权人负责。
    第十一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运堤路、南、北大街、文化街、太平街、林家街、杨家街、乡师街、永兴寺街、界河路、板桥街、状元桥街、石桥街、井巷口、曹大场巷、界牌巷、竹厂街、里仁巷、北司巷口、中孚巷等路段沿河、沿街及视野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翻建为现代建筑,必须复合或仿古。经房屋权威部门鉴定确属危房需翻、修、改建的,需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以保持和恢复明清或原有的建筑历史风格为依据,按“四原”原则(历史原貌、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进行施工,体现原真性。翻建房屋的层高一层不得超过2.7米,二层不得超过5.4米。新建建筑物应与古镇环境相协调,必须做到“修旧如故”。
    第十二条 高邮市级以上文保单位的修缮,须按照文物保护的规定同时征得颁布单位和相关部门的批准,由镇村建环保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凡在古镇保护区范围内申请建(修)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㈠报批程序:报批需出具原房屋产权证书,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不得进入市场,不准翻建、扩建)报批时,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居委会(村委会)给予证明;在重点保护区的需经镇文化站的前置审查;镇村建中心、国土资源管理所等有关部门现场踏勘核实初审;符合条件及有关规定的,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镇村建中心接到批准回复后,通知建(修)房户办理施工相关手续。施工期间由镇建管监察中队派专人监察,村建中心派专人监理,严把质量关。
    ㈡报批时间:一般每年二次(3月和8月各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第十四条 古镇保护区内建(修)房收费规定: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为确保所报批的建(修)项目符合古镇保护规定和建筑风格的要求,建(修)单位及个人施工前必须缴纳保证金50元/m2(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立面、屋顶改造,室内外装修等)。不足10m2按10m2计算。收取的保证金,待相关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予以全额返回。
古镇保护区内建(修)项目符合古镇保护规定和建筑风格的要求,建设者需要小额贷款的镇有关部门应予解决。同时,按照建(修)部位和面积予以奖补,外墙青砖及木制门窗每平方米补100元,屋面小瓦每平方米补80元,室内地坪为古方砖或木板地板每平方米补50元,楼梯为木楼梯补300元。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批文实施,严禁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所有书面材料要手续完备、盖章签字,存档立卷。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办应确保全程安全、文明施工,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沿街沿河空地,以确保行人、交通、旅游线路的安全畅通。施工单位或个人当天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天清理完毕(垃圾清理地点为镇区垃圾填埋场);如不及时清理,则由镇城管监察中队安排专人清理,所产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或个人承担或在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七条 古镇区公房及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仍按《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和《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公有房屋,严禁转租。如有转租,将由产权单位无条件收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转租人承担。
    第十九条 租赁公房的用户发现房屋破损、渗漏、梁椽断裂、主构件倾斜、墙面脱落、倒墙、门窗腐烂等危险现象,应及时向镇村建环保服务中心报修。镇村建环保服务中心在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及时检修,杜绝安全隐患。
    第三章 河道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为维护运河古镇的历史风貌,必须对古镇保护区河道水系和沿河驳岸给予重点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镇保护区河道环境、防止水体污染、保护河道及其设施完整、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污染河道环境,侵占、损毁河道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镇村建环保服务中心负有对古镇保护区运河、子婴干渠、凤凰河、界河等河道功能设施进行检查,保养,维修,受理并及时处理相关检举、控告案件的职责;镇城监中队、水务站和相关村负有对古镇保护区实施河道保洁和相关检查、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临河、跨河、穿河的工程建筑方案必须由镇村建环保服务中心审批。现有河道宽度不得擅自缩小,严禁出现影响河道功能和景观的各类建筑。
    第二十三条 河道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倾倒垃圾、粪便、污染物及其他废弃物;
    ㈡洗刷马桶、痰盂、油类容器、腐臭物品及污染水体的机具、车辆;
    ㈢向河道排放宰杀畜禽、水产品的污水污物;
    ㈣擅自铺设管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
    ㈤停泊船只作营业场所、住家户;
    ㈥在沿河护栏、杆线及建(构)筑物上悬挂有碍景观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的河道水域中严禁经营性发包养殖水产品。
    第四章 绿化与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建设生态园林古镇为目标,努力创造良好的人居、旅游环境为宗旨,推进古镇保护区范围内绿化工程建设,对古树名木给予重点保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化和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破坏绿化和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六条 镇城管中队为古镇保护区绿化和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有对古镇保护区绿化和古树名木进行登记造册,挂牌,检查,生长养护,并受理相关检举和控告案件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合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周围的生长环境和风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销售古树名木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破坏绿化和古树名木的行为:
    ㈠攀折花木,在树上晾晒衣服,借用树干做支撑物,倚树搭棚等;
    ㈡私自摘拿花果,损坏花木及其保护设施;
    ㈢在树冠垂直投影五米范围内挖坑取土、运用明火、排放烟气等;
    ㈣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
    ㈤往绿化地倾倒污物或拋扔杂物及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㈥未经许可,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广告招牌。
    第五章 经营与环境管理
    第二十九条 界首工商行政管理所负有对古镇保护区进行市场管理的职责;镇城管监察中队负有对古镇保护区进行镇容镇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职责;界首镇环卫所负有对古镇保护区进行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除石桥街规划为佛教文化一条街外,其余街道政府鼓励恢复和利用古街道两旁的房屋发展具有历史传统文化特色的手工业、服务业,在核心区内新开业的(领取营业执照后)政府每户奖励800元。经营户的经营范围、项目、内容,必须符合古镇保护和旅游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古镇文化特色,镇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审核,颁发准营证,由工商、卫生、税务等管理部门根据准营证内容办理相关手续,坚决杜绝无证无照经营。
    第三十一条 各经营户必须实行一店一牌,店牌制作的材料、颜色、字体、风格等必须与古镇环境相协调。古镇核心区内,凡不符合古镇保护要求的店面须全面整改,对现有的金属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板外墙砖等,均须更换使用木质材料或妥善遮掩。
    第三十二条 各经营户不得在店外设摊,商品柜台及出样不得超出店面外墙,所使用的柜台、货架必须与古镇风貌相协调,凡现代气息的装饰、灯具等不得外露。
    第三十三条 各经营户必须严格执行门前“三包”规定,严禁向街道、河道、绿地等公共区域丢弃、抛洒各种杂物和垃圾,严禁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及秽物,古镇保护区内遮阳棚力求统一,不得随意乱拉乱建。
    第三十四条 各经营户要时刻注意消防安全,备好各类消防器材,如发生火灾一律取消经营资格,租赁公房进行经营活动的取消其租赁资格。
    第三十五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空闲地为绿化、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原则上不作为建筑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严禁私搭乱建。
    第三十六条 古镇核心保护区内空调外机、电话亭等必须用木质材料包装、装饰,与古镇风貌保持协调;古镇重点保护区内不得安装有损古镇风貌的太阳能等装置,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已有架空线路由相关部门逐步地埋、内设。
    第三十七条 古镇保护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生活垃圾清运由环卫所负责、河道清淤由水务站负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古镇重点保护区内重点路段(南北大街、林家街、太平街、竹厂街、石桥街等)限制机动车行驶。
    第三十九条 古镇保护区域内严禁新开办工矿企业,现有工矿企业应尽快逐步搬出。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情节轻微的,进行教育罚款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直至送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界首镇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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